人类罪新定义:中国呼吁全球共识重塑正义边界

重塑全球正义:中国倡议定义人类罪新标准

中方 危害人类罪 定义 共识 国际

时讯新干线2025年10月15日 11:32消息,中方主张危害人类罪定义应最大限度凝聚国际共识。

   新华社联合国10月14日电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14日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危害人类罪”议题下发言时指出,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应基于全面、充分考察国家实践,尽可能达成广泛共识。 从当前国际社会对危害人类罪的讨论来看,如何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推动这一议题向前发展的关键。各国在实践中的差异,决定了统一定义的复杂性。因此,强调以国家实践为基础,既符合国际法的发展逻辑,也有助于增强相关法律框架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立场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倡导的多边主义与务实合作精神。

   耿爽表示,危害人类罪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严重犯罪行为。然而,近年来这一概念频繁被政治化。一些国家热衷于给别国扣上危害人类罪的帽子,却对自身及盟友存在大规模、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视而不见。各方应共同抵制双重标准,反对将危害人类罪政治化和标签化。

   耿爽说,防止和惩治危害人类罪通常与国际和平与安全密切相关。为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避免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借口,行干涉内政或发动武装侵略之实,《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应着重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明确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及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体现对国家官员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等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尊重。他同时指出,开展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合作应当尊重各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差异,展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耿爽表示,经过几年的艰难磋商,联大第79/122号决议决定于2028年启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的缔约进程。中方表示将继续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相关的准备和谈判工作。缔约程序是由国家主导的政府间国际立法进程,应充分尊重各国的利益和关切,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探讨具体的缔约安排。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可以在进程中发挥辅助作用,但其职权和活动必须与打击危害人类罪密切相关,同时不得损害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重大利益。 这一进程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应对严重人权侵害问题上的共同责任,也反映出多边主义在当代国际治理中的重要性。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推动国际法的完善与发展。在涉及全球性议题时,确保各国平等参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未来在具体谈判中,如何平衡各方诉求、确保公约的可行性和公正性,将是关键所在。

   耿爽说,中方一贯认为,制定专门公约并非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必要前提,现有的国际人道法、人权法等相关条约以及习惯国际法规则,已构成打击此类罪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进行缔约谈判时,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关切,确保最终形成的公约能够获得普遍认可,并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 我认为,这一立场体现了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一贯秉持的务实与包容态度。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全球安全形势时,强调现有法律框架的重要性,有助于避免因新公约的制定而造成法律体系的割裂或重复。同时,倡导广泛协商与共识基础,也符合国际社会推动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

   耿爽指出,就危害人类罪制定公约攸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各方应秉持负责任态度稳慎开展有关工作。中方支持在联大六委平台继续就《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深入交换意见,并愿根据本国具体法律制度,加强国内法实施和国际合作,同各国一道切实推动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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