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新干线2025年08月11日 18:46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税收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8月1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依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求,明确了具体内容,涵盖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附则等六个章节,共计五十七条内容。
(一)总则部分对增值税法中涉及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税制基本要素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首先,明确了应税交易中所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第二条)。其次,对纳税人中的单位与个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界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再次,界定了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被消费的情形(第四条)。最后,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分别注明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额(第五条)。
(二)税率方面,对《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相关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对涉及多种税率和征收率情形的适用规则作出具体解释。首先,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以及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第八条、第九条)。其次,明确当一项应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率或征收率时,如何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第十条)。
(三)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在增值税法中进一步细化,涵盖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抵扣规则以及不得抵扣的范围等内容。首先,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及可抵扣的凭证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次,针对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况,规定了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和销售额的扣减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再次,对价外费用、核定销售额以及非正常损失项目等进行了具体说明(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此外,明确贷款服务和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同时,对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并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了细化(第二十六条)。 从政策角度看,这些细化措施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明确的规则能够有效防止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保障税收公平。同时,对不得抵扣情形的界定也体现了对特定经济活动的调控意图,有助于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总体来看,这些调整是对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首先明确了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其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以及税收征管措施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此外,对纳税人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获取增值税优惠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五)针对增值税法征收管理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内容涵盖多个关键领域。首先,明确了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以及资管产品运营等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人责任(第三十六条)。其次,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时,需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第三十七条)。此外,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同时,还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具体情形,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规定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最后,对退(免)税计算办法及申报期限等进行了规范(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 这些细化规定有助于增强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提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特别是在处理复杂经营形式和跨境交易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操作流程,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的争议。同时,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预缴税款的规定,也有助于优化税务管理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第五十七条)。